北京多家健身房恢复满员状态 阳康初期勿疲劳健身******
北京多家健身房恢复满员状态!提醒:阳康初期勿疲劳健身
慢跑、轻有氧、循序渐进的力量训练……随着越来越多的健身爱好者重启锻炼,健身房里的热闹劲回来了。记者近日走访了北京多家健身房,发现许多健身机构的操课都恢复满员状态,器械和有氧运动区域不再空置,一些健身房里的器械甚至出现了要排队等待使用的情况。
扎高马尾辫,佩戴好健身手套,“阳康”已3周的白领肖女士,自上周便开始尝试恢复力量训练。在乐刻运动宋家庄店,她取出一根杠铃并熟练地安装上了铁片,伴随着一口深呼吸,她缓缓将杠铃从脚踝提至髋部,如此循环反复。肖女士告诉记者:“最近来健身房的人越来越多了,有时候碰上高峰期,使用卧推架、龙门架等器械还得排队呢。”
1月8日下午6点,除了肖女士外,乐刻运动宋家庄店的健身房内还有将近20名会员正进行训练。在器械区,有人双手托举着哑铃训练手臂肌肉,有人正借助器材进行深蹲锻炼;在有氧运动区,跑步机上挥汗如雨的年轻人也不少。要数最“燃”的区域,还得是操课教室。伴随着动感的灯光、充满节奏感的音乐,10余名学员跟随教练尽情舞蹈。“操课特别火,下周三的课程都已经约满了。”学员王女士说,她自从“阳康”后,便保持着一周2至3次的操课训练。为了照顾大家的身体状况,很多课程还降低了强度,上课时老师也会随时提醒大家适当休息。
乐刻运动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元旦后,乐刻门店的客流开始逐步恢复,总体客流量已恢复至40%至50%。目前,乐刻在北京的所有门店已经实现100%恢复运营。
记者注意到,不仅是乐刻运动,Keepland、超级猩猩等连锁健身房的操课均出现了满员情况。市民龙先生告诉记者,周末本想预约超级猩猩国贸店本周一的塑形杠铃操,却发现早已约满。1月8日中午12点,记者在Keepland蒲黄榆新城广场店也看到,一节将近20人的操课已经满员,学员们在教练的示范下练习尊巴,尽情挥洒汗水。“今天一下午的操课都已经约满了。”学员胡女士说。
“目前,大部分教练和用户还处于‘阳康’后的恢复期,我们对运动安全和康复需求十分重视。”Keepland相关负责人表示,各门店将合理安排课程强度、密度和难度,匹配顾客“阳康”后循序渐进恢复锻炼的需求。目前,北京已有26家Keepland门店营业,其余门店也在逐步恢复中。同时,乐刻运动的相关负责人也提醒“阳康”后的市民朋友,初期应以低强度的恢复性训练为主,训练期间,需要关注自己的心率、呼吸等身体情况的变化;训练结束后,要注意休息和营养的补充,切勿疲劳健身。(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鹿杨)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